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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抗疫人员纳入编制!

来源:金英杰山西校区       点击数:2158      更新时间:2022-05-20
好消息:抗疫人员纳入编制!

大好消息!

4 月5 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其中提到,激励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并提出政策措施。

01.非编医护可「抗疫入编」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贡献突出的非在编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用人需求,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报人社部门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对同类人员较多形成竞争的,可采取考评的方式进行选聘。


基层事业单位在空编空岗前提下,可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专项招聘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干部。


        02.绩效分配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倾斜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数及贡献,可按规定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各单位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须进一步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倾斜。


        03.实施职称专项激励

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评聘)上一级职称,评审(评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且聘任相应级别岗位满三年的,经本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复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组织、单设比例」评定上一级职称;参加年度正常评审(评聘)通过的人员,不再单独激励。


        04.提高专技岗位比例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且为抗击疫情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事业单位,可适当上浮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专门用于聘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正**、副**、中级分别按照不超过 2%、3%、10% 比例增核相应临时岗位,逐步消化解决。


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人员,已经取得副**及以下职称的,可在同层级内直接聘用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已经取得正**职称且聘任在相应级别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满三年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满三年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择优推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分组、单设比例」评定通过后,享受相应待遇。


        05.优先推荐评选人才项目和荣誉

参评省级人才项目和荣誉时,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等给予倾斜。


2022 年省级人才项目评审设立抗疫人员专项,单列推荐指标,提高入选比例,重点激励一线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06.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2022 年度考核**等次比例可提高至 30%。


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或所属科室(团队),可单列**等次指标,**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评定为**等次。

被评定为**等次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07.实施待遇保障政策

为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发放高层次人才「吉享卡」,享受省内交通出行、医疗绿色通道待遇。


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在申报认定上一个等级人才类别时,将防疫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作为人才分类认定的重要依据,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可认定为 B 类人才;通过认定评审后可享受对应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待遇。



        08.实施防疫一线技能人员激励

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员,申报认定(鉴定)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时,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表现作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认定(鉴定)的重要依据。


已经取得上一级资格、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提前 2 年破格聘任,对岗位职数不足的,可超岗位聘任,逐步消化解决。


        09.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w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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